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诉讼费用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别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五)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财产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二、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案件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执行申请费、破产申请费不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