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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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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政治处  发布时间:2010-01-16 09:36:54 打印 字号: |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沛县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

全县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30名。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积极、热心并成胜任审判工作。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县、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教师、村两委成员、社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优先选任。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申请担任沛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1、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沛县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本人(系本县户籍或以本县为经常居住地的)向沛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沛县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县司法局意见。必要时会同县司法局到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

4、提请任命。县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沛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材料

推荐与申请时间自1月19日起至2月7日止。

报名地点:沛县人民法院政治处(508室)。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直接在报名时领取并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五、其他事项

沛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从即日起接受咨询。

联系电话:89652927。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