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将全部遗产交由儿子吴某继承。遗嘱拟好后,吴先生请他的朋友李某为他打印,并在遗嘱上亲笔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还有两名证人在现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了字。
不久前,吴先生去世。吴先生的两个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应属无效,要求重新分割遗产。而吴某则认为,遗嘱已明确写明父亲的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重新分割遗产。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本案中,吴先生的遗嘱从形式上虽不是亲自书写,但订立遗嘱及遗嘱的内容是吴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其亲笔签名,和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由此也可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该遗嘱有效。(范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