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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日报》1月8日-【媒体进法院】诉前固定证据 诉中协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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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1-11 09:55:04 打印 字号: | |
  早就听说沛县法院栖山法庭化解矛盾纠纷有高招。该庭与辖区内的派出所、司法所联合开展庭所共建活动,通过发挥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共同构建“业务交流、执法协作、联调联治、排查预警、应急处置”的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隆冬时节,记者走进栖山法庭,对该庭解决纠纷的“妙招”一探究竟。

       诉前固定证据解后顾之忧

  一大早法庭刚开门,一位农民工打扮的中年人就拽住。

  “韩法官,你一定得帮我们做主,我都50多岁的人了,我还能讹人吗?老板不讲究,合同我都完成了,老板就是不认账,你看看我该怎么办?”栖山镇刘庄村的崔某来到法庭,义愤填膺。

  栖山法庭韩永庭长接待崔某后,让他歇口气,把事情一五一十地详细说来。

  原来,2015年5月,崔某为沛县某服装加工厂打水泥地坪,因工程量较小,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水泥地出现起沙现象,加工厂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支付劳务费。崔某找到河口司法所进行协调,河口司法所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均未成功,这可急坏了崔某,老板还说让他来法院打官司,一气之下,崔某想到了人民法庭,赶紧就来了。

  了解情况后,韩永庭长及时安抚崔某的情绪,让他准备好诉状。在崔某写诉状的空间,韩庭长的电话已经与当地司法所人员联系,问清楚调解的差距在哪、为什么被告不愿意承担责任。

  问清楚症结所在,韩永庭长赶紧和崔某要来对方单位负责人的电话,通过做工作,韩庭长知道了双方的差距——被告单位认为质量不合格,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然而河口司法所在调解过程中及时保留了证据,为崔某的诉讼提供了方便。在这样的事实面前,加工厂愿意承担责任。一场矛盾纠纷就这样因为关键证据的保全而解决了。

  韩永庭长告诉记者,在基层矛盾纠纷案件中,证据非常重要,而诉前固定证据难度颇多。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栖山法庭与辖区司法

  所建立了庭所共建活动,在司法所处理的邻里矛盾纠纷,都有备案记录。

  “这些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想逃脱都逃不了。”韩永说,庭所共建通过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公调检调诉调对接、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等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的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让基层百姓得到了实惠,受到了群众的称赞。

       诉中协助调解助一臂之力

  采访中,又一个村民火急火燎地冲进了韩永的办公室。

  “俺兄弟的丧事都没有着落,你们法官就得为民做主,今天这事情处理不完,我就不走了!”说这话的是死者王某的堂兄王某华。

  原来,2015年10月份栖山镇五保户王某病逝后,留有生前承包的半亩耕地和建房房屋一间。王某的堂兄王某华为王某办理丧后事,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作为其另外一个五保户兄弟的死后发丧之地。

  而纠纷的起因是王某生前将其承包地租赁给周某、黄某使用,二人在涉案土地上种树若干,双方就土地及房屋的使用权产生纠纷。

  王某华就是因为这个事才情绪激动,跑来法庭要求法官主持公道。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韩永让刘淑云法官积极与栖山派出所、栖山司法局联系,把这件纠纷解决好。

  当天下午,法院、派出所、司法局三方一起到村里做工作了。考虑本案的涉及村民的利益,村支书也多次进行规劝,最终在多方的努力下,该案达成协议——涉案土地由周某、黄某继续使用,但是保留涉案土地上的自建房屋直至五保户王小兵死亡发丧完毕方可拆除。至此,一起涉及村中群众关注的案件,在多方的努力下,成功调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栖山法庭在2015年已经通过庭所共建的方式成功处理矛盾纠纷几十起。这些案件的处理,得益于多方合作,受益的是百姓。“每当法庭法官走进栖山村的时候,群众都对法官点赞。”庭长韩永自豪地说。

  据了解,按照全省司法系统要求,基层法庭积极推动,公安、司法联动,基层组织互动,通过整合基层管理资源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庭所共建”这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举措,生动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在贯彻上级工作部署中,沛县法院栖山法庭在工作实践中求创新,巧借外部力量参与法院工作,化解了大量的基层群众矛盾纠纷,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法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江苏沛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