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你可能被“套路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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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1-20 11:26:21 打印 字号: | |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案件中,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 套路贷”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客观上通过“违约金”、“ 保证金”、“家访费”、“ 中介费”、“ 服务费”、“ 行业规矩”等“套路”手段进行实施,且部分涉案主体有黑恶团伙性质。“套路贷”的行为模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过流水”模式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向被害人账户汇入高额资金或拍摄被害人收取现金的视频(照片),构成表象完整的证据链,而后,再要求被害人以现金的形式返还,被害人最终到手的资金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之间存在较大差额。
   2、“车贷”模式
   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在宣传上往往号称“速审速贷”、“无抵押”、“方便快捷”,诱骗被害人办理所谓的“零首付购车”或以自有车辆作为质押物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小额信贷。在签订“垫资”或“借贷”合同过程中,引诱被害人接受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违约时可任意处置车辆或其他违背常理的严苛的违约条款等内容,并签订相应的《车辆质(抵)押协议》、《车辆处置委托书》等法律文书。
   3、“房贷”模式
   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物色有房产的被害人下手,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同时,带被害人去公证处,将房产的租赁、管理等收益及查档授权给贷款方,以借贷之名,行占有房产之实。
   4、“裸贷”模式
   多以女性为目标对象,往往以无抵押分期还款形式向被害人进行借贷,以被害人拍摄裸照或者录制不雅视频,作为借款或延长还款期限的条件,并承诺被害人上述裸照或者视频只是担保被害人还钱之用,不会外传。在获取被害人裸照或不雅视频后,再以在网上散布或者向被害人亲属、联系人公布等方式要挟被害人还款,并索取高额利息。
   5、“信用贷”模式
   无需借款人提供任何担保物,以借款人的“信用”作为担保并预扣利息、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往往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使被害人误以为可以轻松借到款项,从而放松警惕。在借款人取得款项后,再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为由,索回款项并索取违约金。
   6、“搭售商品”模式
   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在与被害人签订借贷合同之外,另要求被害人高价购买商品,否则无法放款。被害人受蒙蔽后选择购买搭售的“高价低值”商品,并需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还本付息。
   7、“转单平账”模式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诱骗被害人以“平帐”方式与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个人或扮演其他公司另行签订借款合同,采取“借新还旧,层层垒高债务”的方式,不断垒高虚假的借款本金。
   8、“多主体”模式
   主要表现是借贷行为均由居间人出面。居间人、中间人负责联络借贷、签署合同、指示打款及收款、索债索息等全部借贷事宜。从表面看中间人就是贷款方,但是被害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处为空白,事后可随意在此处添加债权人名称,被害人与后添加的“债权人”彼此并无牵扯,甚至互不相识。中间人在索息索债过程中常会另行指定非贷款方甚至非中间人的收款账户进行收款。一旦发生纠纷,从证据链来看,被害人支付的款项因未获得“债权人”指示,而难以被法院所采纳。
   9、“缺席”模式
   往往预先在借款合同上约定由指定法院管辖,要求被害人提供地址,并同意以该地址作为法院送达地址,不留联系方式,恶意形成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情况,导致被害人不到庭而缺席审理。
   10、“违约”模式
   借款期限届满前,在借款人主动还款时,主动“失联”或制造“系统故障,无法办理还款”、“工作人员出差”等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违约金”。
   11、“恶意索债”模式
   采取辱骂、胁迫、滋扰、纠缠、殴打、非法拘禁、非法扣押财物、喷漆、泼粪、砸窗、堵锁眼、贴大字报、喇叭喊话、给亲朋发信息、强占住房等软硬暴力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索取债务;或者以谈判为幌子,分别饰演黑白脸,迫使被害人屈服;或者提起虚假诉讼谋求胜诉判决,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涉 “套路贷”案件往往具备上述多种“套路”行为模式,而且在不同的行为模式之中,又存在着不同的人员“套路”分工,致使案情错综复杂。涉 “套路贷”案件的复杂性体现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不法分子通过“套路贷”制造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刻意伪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的形式,一方面欺骗和引诱被害人,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认定其犯罪制造了障碍。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