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上午,沛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强强、李松、段培赛等3人抢劫、聚众斗殴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强强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松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段培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起,被告人王强强、李松和甄文尚、朱慷慨、梅良可经常纠集在一起,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行设立九鼎公司,非法抵押车辆和放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沛县行政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甄文尚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强强、李松和朱慷慨、梅良可为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被告人段培赛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强强、李松、段培赛分别参与了该集团实施的抢劫、聚众斗殴等有组织犯罪活动。
该组织首要分子甄文尚及朱慷慨、梅良可等多名成员已另案判决。被告人王强强迫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沛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强、李松、段培赛等3人,与甄文尚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地采取暴力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按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并根据各自所犯罪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社会各界群众等2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