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意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跑分洗钱”
再将违法犯罪资金截胡分赃挥霍
想“套路”“上线”
没曾想也“套牢”了自己
基本案情
“只要提供一张银行卡,不用费力就可以获利几百元!”在和朋友聚餐时,杨某的一个朋友分享了他最近知道的“赚钱路子”,并邀请大家一起加入。仔细询问后,杨某得知这是“跑分”,也就是一种“洗钱”的方式,遂灵机一动:“反正那些钱也不干净,我们黑掉那些钱,量他们也不敢报警,这不比借银行卡来钱快?”
当晚,杨某便和朋友共同密谋,商议此事,几人一拍即合并确定分工。
次日,杨某以跑分名义带其团伙中的王某、井某进入某酒店房间内,王某假意将银行卡、手机等提供给上线葛某等人实施跑分,其他团伙成员在外等候。待账户余额超过10万元后,王某立刻通知在楼下等候的其他团伙成员,其他人随即进入该房间,持甩棍、电棒对葛某等人实施恐吓、威胁,并将王某的手机、银行卡拿走。
离开作案现场后,王某将跑分时进入账户的钱款分别转账给团伙成员陈某8000元、杨某6.2万元,随后王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内剩余的14万余元被止付冻结,杨某等人实际抢劫钱款7万元。
案发后,王某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自己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内被冻结的资金14万余元可以转出,遂通过他人的支付宝、银行账户以转账、取现、套现等方式获取139950元,被其挥霍使用。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以及是否有自首、坦白、从犯等量刑情节,判处抢劫罪主犯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余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六年,各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刑庭:王康
现实生活中,部分青年人涉世未深经验不足,容易被“兼职”“低风险”“高收益”等话术欺骗、利诱,为赚快钱、走捷径,最终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还有人可能会认为自己只是将银行卡借给或出售给他人使用,没有直接参与违法犯罪,就与自己无关,这种想法过于天真。银行卡与个人信息深度绑定,如果随意交给他人使用,轻则影响个人财产安全和征信记录,重则被诈骗分子利用,涉嫌犯罪。更不能为了贪图不义之财,明知违法还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从事违法活动,同样,以“黑吃黑”的方式窃取诈骗赃款也会构成犯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脚踏实地、遵纪守法,方能走出光明前程,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只会锒铛入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