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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看法院 | 沛县法院召开道交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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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雪  发布时间:2023-12-09 10:08:22 打印 字号: | |

12月7日,沛县法院召开道交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过发布近年来道交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规制和引领作用,积极引导群众安全文明出行。县人大代表、交警大队及媒体记者等受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开始前,与会人员共同旁听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旁听人员紧跟庭审节奏,认真倾听,仔细观摩,直观了解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工作。

基2023年5月,原告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某路口,与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本次事故经沛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双方负同等责任。现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相应治疗费用。

发布会上,立案庭庭长李霞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等方面,详细介绍了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情况。

自2020年9月至今年11月,沛县法院速裁团队共审结交通事故案件1791件,其中包含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1613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178件。交通事故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43.06天,平均审理天数较其他案件类型大幅降低,判决案件发改率仅为0.6%,质量指标良好,充分保障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合法权益既快又好的实现。


立案庭副庭长金战磊发布四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代表们纷纷表示,此次活动让他们对于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情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在之后的生活中会积极做法治的“先行者”和“宣传者”,引导身边人遵守交通规则,依法文明出行。案例一   车辆投保要仔细,侥幸心理不可取

2022年9月29日,张某将其所有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非停车位),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该路段时,受停放车辆阻碍,驶入机动车道与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后经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张某因违反规定停放车辆,阻碍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车辆前一保险期限至2022年9月28日到期,后一保险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起生效,其心存侥幸,自认为在此期间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而驾驶车辆外出、违章停车,后经本院审理,判决张某按照其事故责任赔偿李某损失10余万元。

案例二  出借车辆需谨慎,审查资质不可少

葛某无驾驶证,向同村王某借车至沛县某驾校训练场学车,一是为了代步,二是方便练习驾驶,王某明知葛某无驾驶资质而将车辆出借。葛某返程途中,与孙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孙某及孙某车上两名乘车人员重伤。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某与孙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本院经审理后认定,因葛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损失由侵权人个人负责赔偿。王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葛某无驾驶资格,而将车辆出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三  借名买车有风险,特定

于某1驾驶登记在于某2名下的车辆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将李某撞伤,于某1肇事后驾车逃逸,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李某将于某1、于某2起诉至法院,于某1、于某2抗辩称二人系姑侄关系,因于某1及父母在外借款未偿还,个人征信存在问题,银行卡均被冻结,无法办理贷款及分期购车业务,故于某1借用其姑姑于某2的名义购买车辆、并使用于某2的银行卡支付分期购车款,车辆也登记在于某2名下,因肇事车辆系登记在于某2名下,且以其名义购买,又使用其银行账户支付分期购车款,故不足以证明肇事车辆实际为于某1所有,故本院作出判决,于某1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于某2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四  道路缺陷不维修,发生事故要赔

李某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搭载王某行经徐州市铜山区某镇村道时,摩托车前轮驶入道路坑洼处,导致摩托车爆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受伤,构成九级伤残。铜山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将李某、铜山区某镇政府、铜山区公路管理站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疏于观察,操作不当,遇路面坑洼导致车辆爆胎发生交通事故,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搭乘无证驾驶人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未正确佩戴头盔,也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同时其无偿搭乘李某车辆,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涉事故道路坑洼系长期碾压形成,未及时维修,导致李某驶入坑洼导致摩托车爆胎,发生事故,道路管理维护缺陷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本院综合认定,由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铜山区某镇政府作为道路管理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来源:沛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沛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