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关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着审判机关的权威与公正,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个人的信誉将受影响,很多行为都会受到限制。尽管如此,还是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用尽“浑身解数”逃避规避执行,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了犯罪,最终免不了牢狱之灾。
2024年1月,江苏公检法联合发布通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被执行人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义务,助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沛县法院拟发布系列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本期发布专项行动以来沛县首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
基本案情
胡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孙某诉至沛县法院。2019年6月,胡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7月,法院干警到山东省某村现场查封了工厂内孙某所有的机器设备,因孙某拒不配合,法院干警采取留置送达并电话告知孙某相关事项。2019年9月,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在庭审中也明确告知了孙某,对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如私自处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当庭将查封材料交给孙某,同时宣读查封清单。后,法院判决孙某给付胡某货款。
判决生效后,因孙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胡某向沛县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执行干警拟处置此前查封的机器设备等相关财产,然而当执行干警前往山东省某村查看之前查封的机器设备时,却发现部分设备早已在2020年8月被孙某变卖给案外人黄某。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明知是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仍予以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024年3月6日,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本案中孙某在明知法院已查封的情况下,仍将部分设备转移变卖,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更是在挑战司法权威,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最终自食恶果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情理之中,更是法理所在,要以本案为鉴,切莫弄巧成拙,让民事纠纷变成刑事处罚,到时追悔莫及。
何为拒执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哪些行为属于拒执罪中的【情节严重】?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